|
一、 |
南陽金計算方式:
| 1、 |
南陽金之累積係以持卡人持用之南陽暢行卡發卡月起開始累積至次年之發卡月前一個月為一個累積年度,每年度最高可累積:晶片白金卡為新台幣5000元,金卡為新台幣4000元,普卡為新台幣3000元。南陽金可連續累積五個年度,五個年度最高累積金額:晶片白金卡、金卡為新台幣20000元,普卡為新台幣15000元。 |
| 2、 |
南陽金累積滿五個年度以上者,以距購車年度最近之五個年度所累積的總金額為申請
抵扣之南陽金。(南陽金須累積達新台幣1,000元以 上方可開立) |
| 3、 |
同一南陽暢行卡持卡人之晶片白金卡、金卡、普卡最近五個年度所累積之南陽金可合併計算,惟最高不可超過新台幣貳萬元之抵用額。 |
|
|
二、 |
持卡人累積之南陽金登載於每月寄發的繳款通知書中「累積南陽金」項下。
|
|
三、 |
南陽金係供持卡人本人(或持卡人之配偶,或以持卡人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之公司),於購買南陽實業或南陽實業所屬經銷商所銷售之未掛牌新汽車抵扣車款之用,持卡人不得要求折換現金或變更用途。 |
|
四、 |
抵扣購置南陽實業或南陽實業所屬經銷商所銷售之未掛牌新汽車車款時,須先向慶豐銀行信用卡部申請開立「購車抵用券」,並於抵扣時交付「購車抵用券」給南陽實業或南陽實業所屬經銷商收執後始可抵扣車款,「購車抵用券」之有效期限為60天,逾期無效,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發、折換現金或變更用途。 |
五、 |
申請「購車抵用券」抵扣車款時,須為有效使用中之慶豐南陽暢行卡銀行持卡人。「購車抵用券」一經申請開立後即無法撤銷開立且其所累積之「南陽金」即視為同時抵用,不可作廢重新計算。 |
六、 |
持卡人於「購車抵用券」之有效期限內遺失「購車抵用券」,應檢具「購車抵用券遺失切結書」,向慶豐銀行信用卡部申請補發與遺失之「購車抵用券」相同有效期限之「購車抵用券」。 |
七、 |
抵扣購置南陽實業或南陽實業所屬經銷商所銷售之未掛牌新汽車車款時,乙輛車僅能以乙位持卡人所累積之南陽金抵扣,持卡人不得要求併同他人之南陽金或正、附卡互相移轉南陽金併同抵用購置南陽實業或南陽實業所屬經銷商所銷售之車款。 |
八、 |
每次限抵扣南陽實業或南陽實業所屬經銷商所銷售之汽車乙輛,最低抵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最高抵用額:晶片白金卡、金卡為新台幣20000元,普卡為新台幣15000元。 |
九、 |
如因使用「購車抵用券」致有爭議訴訟案件發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十、 |
抵用原則之修改:南陽實業與慶豐銀行得不經持卡人之同意,不定期修改南陽購車基金特惠專案之部分或全部的規定。 |
十一、 |
南陽實業與慶豐銀行保留隨時取消本專案之權利;且持卡人所累積之購車基金須自本專案取消之日起90天內抵用,逾期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