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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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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保證金保管:
保管證券商、期貨商、期貨輔助人、投信或投顧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等所需繳存之各類營業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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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投資保管: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規定: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我國有價證券,首先其須委託國內代理人(通常即為國內保管銀行)
或代表人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並指定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
委託辦理後續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01.申請人資格條件:
自然人:指設籍於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年滿二十歲,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華僑或外國人。
法人:指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依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但未經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取得我國登記證照者。
02.申請文件:
自然人:請親自攜帶護照至本部辦理,如本人無法親自前來本行辦理,除護照影本外,尚須備妥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及簽樣文件二份。
法人:備妥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公司執照、委託授權書及簽樣)、公司章程及代表人護照等資料。
03.服務項目:
代理外資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辦理投資我國有價證券登記、辦理集保劃撥帳戶之開設、證券商之開戶、結匯之申請、交易之確認、資產之保管、買賣之交割、收益之領取、資料之申報、市場及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帳戶處理與報表之提供、稅負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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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基金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證期會核准後得委託本局擔任其各項資產之保管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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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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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做標的:
股票、公司債、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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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做金額:
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總額以內之實際發行數額及已實收款項之證券總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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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做期限:
新發行之證券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不得超過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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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率:
01.新發行者按簽證總金額萬分之三計收,最低三千元,最高五十萬元。
02.換發、補發、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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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取文件:
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
*01.經濟部或省(市)政府建設廳(局)核准設立或增資正式公文,已公開發行股票,簽證時需附加證管會核准通知影本一份。
*02.簽證契約書兩份。
*03.證券簽證申請書一份。
*04.股東名冊或股東股票分配明細表一份。
*05.公司章程一份。
*06.董監事名冊一份。
*07.股票樣張依面額別每種五份,公開發行公司每種六份。
*08.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一份。
*09.簽證印鑑卡兩份。
*10.經濟部核准函正本一份。
備註:有*號註記者,由本行提供用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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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受託人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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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司債受託人對發行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其職責重大,並非通常一般人所能勝任,
所以公司法規定公司債受託人,以金融機構或信託事業為限,本行信託部係受公司債發行公司之委託,為應募人之利益,
可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發行時約定事項,暨取得實行及保管為發行所擔保物權之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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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01.擔任公司債之受託人,得取得擔保品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
02.兼為公司債之簽證機構,確實掌握發行時效。
03.代洽本行各地分行兼為公司債之還本付息機構。
04.公司債發行疑義之解答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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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基金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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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名稱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 |
業務種類 |
國外基金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國內基金 |
一般單筆投資 |
定期定額投資 |
一般單筆投資 |
定期定額投資 |
投資標的 |
境外基金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最低投資金額 |
台幣信託:每筆最低新台幣 50,000 元。
外幣信託:每筆最低 2,000 美元 . 歐元 . 英鎊 /200,000 日圓 /20,000 港幣 |
台幣信託:每次最低新台幣 3,000 元。
外幣信託:每次最低 100 美元 . 歐元 . 英鎊 /10,000 日圓 /1,000 港幣 |
每筆最低金額新台幣 10,000 元或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 |
每次最低金額新台幣 3,000 元。 |
銷售手續費率 |
依各基金規定 (2.5% -- 3.0%) |
依各基金規定 (2.5% -- 3.0%) |
依各基金規定 (0% -- 2.0%) |
依各基金規定 (0% - 2%) |
受理對象 |
自然人、法人 |
開戶所須資料 |
*1. 身分證 (經濟部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2. 印鑑卡(新戶)
* 3.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契約書(有* 號註記者,由本行提供用紙。)
*4. 單筆申購須先開立存摺存款帳戶 |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受理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下午 2:30 。 |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下午 3:30 ,惟債券型基金以上午 10:30 為切換點。 |
定期定額扣款 |
每月 6.16.26 (任擇其一或可複選 ) 由指定帳戶自動扣款。
須在扣款日前一營業日存足款項。
信用卡為每月 20 日扣款。 |
每月 6.16.26 三天 ( 任擇其一或可複選 ) 由指定之扣款帳戶按月自動扣款。
須在扣款日前一營業日存足款項。 |
信託管理費 |
信託本金乘以年費率千分之二,第一年免收,於辦理贖回時從信託本益中扣收,最低收 300 。 |
業務特色 |
1. 風險: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基金並非存款,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受託銀行不保本不保息。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投資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2. 本行提供基金網路下單、定期之交易對帳單寄送、網路銀行查詢基金淨值、損益等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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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券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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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
國外連動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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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資金額及期限:
依每檔連動債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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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手續費率:
依投資金額級距之 0%~3% 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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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管理費:
信託本金乘以年費率千分之二,第一年免收,於辦理贖回時從信託本益中扣收,最低收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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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對象:
0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不具美國籍)。
02.依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之法人。
03.本行OBU 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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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期間:
依每檔連動債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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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文件:
01.印鑑卡壹式兩份(新戶)。
02.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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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特色:
具有債券保本特性,為定存族的另類選擇。將債券配息投資於報酬率較高的選擇權,參與另一投資市場,投資人有「以小博大」之機會。兼具保障本金與資產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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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簽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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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簽證的目的是在防止有價證券之溢發及不肖之徒偽造有價證券之弊害。
發行公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所發給的憑證(如:股票、公司債券、股款繳 納憑證、受益憑證等)都是要式的有價證券,
依據經濟部及財政部證期會所公布之「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監督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之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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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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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證期會股東會委託書使用規則規定,自 86 年度開始銀行信託部可擔任各上巿、上櫃公司股東常(臨時)會委託書徵求人,主要是大型公司之股東會,股東人數達萬人以上,召集不易,藉由委託書制度之運作並協助上巿、上櫃公司順利召開股東常(臨時)會與各項議案之進行,發揮決策與監督的功能,以期順利繼續取得董監事席位或提案議題的支持,讓公司能穩定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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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信託事業擔任徵求人之好處為:
01. 穩定經營權:可鞏固公司經營團隊。
02. 全權委託:可接受股東全權委託。
03. 所徵得之股數無最高股數之限制。
04. 作業便利:股東只要在股東會委託書之委託人處蓋章交本行即可,不須親自寫上受託人之姓名,手續簡便,且可利用本行全省各營業據點服務公司之股東。
05. 收費價格合理。
06. 全省分行共 34 家,可開放為徵求地點,方便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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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福儲信託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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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員工福儲信託」業務,希望員工參加此項信託商品,養成員工儲蓄習慣,及培養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
讓員工持有所任職公司股票、或持有所任職公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達到長期儲蓄累積財富,保障未來生活之目的,進而增加員工對企業的
參與感與向心力,以改善勞資關係,使企業能在更穩健的基礎上發展。
由參加員工自每月薪資中提撥一定金額 ( 如每月 2,000 元 ) ,或加上公司配合提撥之金額,以定時定額方式,投資於自己公司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海外共同基金。而參加員工於退休、離職、解雇等原因發生時,將信託財產折算成現金返還受益人之一種指定用途信託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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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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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0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上櫃公司。
02. 投信公司募集之基金。
03. 存託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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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內容:
01. 公司股票股務作業。
02. 受益憑證股務作業。
03. 台灣存託憑證股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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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股務代理契約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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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
01. 主管機關核定股務應辦事項。
02. 股東會、受益人大會。
03. 股息發放及配認股作業及相關稅務管理。
04. 保管及發放庫存有價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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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特色:
01. 分支機構遍佈全省,投資人辦理股務業務便利。
02. 減輕委託公司業務費用(郵費、印刷費)負擔。
03. 內控嚴謹,有價證券保管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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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信託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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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有價證券信託:
委託人交付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含上市、上櫃及未上市、上櫃股票)予本行信託部(即受託人),
以「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的方式進行信託管理,除可代委託人更有效率管理股票外,還可合法享受依稅法規劃的節稅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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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信託的特色:
01.有價證券信託後,仍可透過受託人進行實質控制。
02.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區隔,具高隱密性,更能保護您的資產。
03.採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規劃,更適合高配息、配股之股票承作,移轉財產同時亦合法節稅。
04.財產歸屬明確,有效防止日後爭產事件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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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作方式:
提出規劃需求(免費為您計算與規劃),在確定架構後進行簽訂信託契約及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於取得完稅證明後,委託人即需移轉有價證券進入本行之信託財產專戶,本行並將按期寄送報表及分配孳息予所指定之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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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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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之意義:
不動產所有權人為有效利用不動產(土地或其建築物等不動產)以信託契約方式,將不動產委託本行為受託人,代為管理、規範、開發與執行,於信託主旨完成後,將信託收益與信託財產歸還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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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信託之優點:
01.促進老舊社區更新改建,改善都市景觀,提高使用效益。
02.協助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屋等受損房屋改建。
03.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使興建過程順利進行。
04.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05.簡化公私混合地興建與運用事宜。
06.解決所有權人眾多,無法充分利用之問題。
07.可結合個人信託進行財產管理及資產隔代移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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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辦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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